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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禁放区域 根据南宁市的相关规定,以下区域为禁放区: 1.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区、商业区、公共场所; 2. 学校、医院、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; 3. 公共交通枢纽、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设施; 4. 城市主干道、次干道、桥梁、隧道等交通要道; 5. 森林、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域; 6. 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。
二、禁放时间 1.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 2. 春节期间,根据市政府的通告,可以实行临时限放措施。
三、严惩措施 1. 违反禁放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,包括罚款、行政拘留等; 2. 擅自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 3.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、人身伤害等后果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 4.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法予以处罚; 5. 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,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。
四、举报奖励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: 1. 拨打110报警电话; 2. 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; 3举报 -
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
(一)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、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(二)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,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(三)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,经批评教育后,仍不改正的,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,携带、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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